一、出臺《辦法》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
出臺《辦法》主要有四個方面考慮:一是提高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,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統一管理。二是著力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宏觀管理,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同時,進一步強化總量調控、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管理。三是增強統籌協調能力,統籌考慮公益性、商業性和地勘基金工作布局,落實地質找礦新機制,推進整裝勘查,實現找礦重大突破。四是統籌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,積極推動落實調結構、轉方式、惠民生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,大力發展綠色礦業。
二、《辦法》建立了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制度體系
一是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地位和作用,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、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,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要依據。二是明確了'兩類四級'的規劃體系。三是明確了各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權限,規劃編制權限與礦業權審批發證權限相一致,國家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、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批準,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(區、市)的有關規定辦理。四是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內容和要求,規定了承擔規劃編制工作單位的條件,對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、編制技術規范、編制原則、規劃期、規劃的主要內容等技術要求也作了明確規定。五是明確了五項規劃實施管理制度,即領導責任制、規劃年度實施制度、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、項目規劃審查制度以及規劃的評估、修改和調整制度。六是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。
三、《辦法》明確了'兩類四級'規劃體系及各類各級規劃之間的關系
四、《辦法》確立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:
一是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,正確處理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的關系;
二是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;
三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礦產資源稟賦條件;四是體現系統規劃、合理布局、優化配置、整裝勘查、集約開發、綜合利用和發展綠色礦業的要求。
五、《辦法》規定了保證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
一是建立領導責任制。
二是建立規劃年度實施制度。
三是嚴格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。
四是建立項目規劃審查制度。
六、《辦法》規定了調整規劃的條件和要求
《辦法》規定,對于地質勘查有重大發現的,市場條件、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,新立礦產資源勘查、開發重大專項和工程的,以及符合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,可以對規劃進行調整。調整規劃,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,并提交規劃調整理由、調整方案、調整內容、相關圖件等論證材料。規劃調整涉及其他部門的,應當征求其他部門意見。上級規劃調整后,下級規劃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;總體規劃調整后,專項規劃應當及時作出相